(2017)皖1822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汪华与沈德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沈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汪华,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会计,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沈德宝,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汪华与被执行人沈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费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