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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汪华与沈德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华,沈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汪华,女,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会计,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沈德宝,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汪华与被执行人沈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费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