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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北京恒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恒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冬梅,马英光,梁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27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叶青大厦2幢C108、203室。法定代表人:秦剑锋。被执行人:胡冬梅,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英光,男,1987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润军: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北京恒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润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793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恒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梁润军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京科苑小区19号楼4层2单元242号房屋。我院委托京东拍卖于2017年8月30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由黄进猛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4019500元,已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黄进猛即拥有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京科苑小区19号楼4层2单元242号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