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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明君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明君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大藏商贸有限公司,吴得学,杨翠丽,杨忠军,马芳,赵梓智,孙娇,宋杰,孙玉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486号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总经理。被告:淄博明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西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吴得学,总经理。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东山村。法定代表人:杨忠军,总经理。被告: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店子社区。法定代表人:赵梓智,总经理。被告:山东大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孙娇,总经理。被告:吴得学,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淄博明君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桓台县。被告:杨翠丽,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桓台县。被告:杨忠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马芳,女,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赵梓智,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被告:孙娇,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山东大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宋杰,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孙玉芹,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明君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山东大藏商贸有限公司、吴得学、杨翠丽、杨忠军、马芳、赵梓智、孙娇、宋杰、孙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6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勾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姚丽代理书记员  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