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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春祥与苗道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春祥,苗道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民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祥,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十二师三坪农场农副产品销售公司职员,住十二师三坪农场保障性住房小区B区16号楼1单元1403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道通,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十二师三坪农场香悦名邸小区**栋*单元***室。上诉人黄春祥因与被上诉人苗道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黄春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春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春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宝军审判员  胡 静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悦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