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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公安局、吴珍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公安局,吴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3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公安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李义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建军,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珍珠,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41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珍珠(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送达的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41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吴珍珠,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王管75号。现查明,2017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吴珍珠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一社区1栋1单元102室参与推牌九聚众赌博,在赌局中坐庄,被当场抓获,以上事实有吴珍珠的供述和申辩、同案其他人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一千三百六十元和牌九一副。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本机关将被处罚人送交武汉市第一拘留所执行拘留。(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27日)。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汉口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2017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武公(治)催字〔2017〕001号《武汉市公安局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十日内到申请执行人处办理手续去汉口银行交纳三千元罚款。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41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聚众赌博的行为进行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公安局作出的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41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梅小丽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