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刑初4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玫,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址:合肥市瑶海区。2003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玫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吴玫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北一环路交口新天地购物中心龙门花甲店内,见被害人李某将其一部VIV0X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511元)放在龙门花甲店收银台上,便趁李某转身拿物品时,将该手机盗走,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2017年6月3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与北一环路交口附近将被告人吴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吴玫于2003年10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再查明,被告人吴玫于2017年6月16日在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生育一女,现尚在哺乳期。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体检病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与被告人吴玫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其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玫退赔被害人李梅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倩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