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禹庆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庆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519号被执行人禹庆祝,地址邵东县团山镇托塘村光义组*号。邵东县大禾塘凯红皮革店与禹庆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24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禹庆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邵东县大禾塘凯红皮革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禹庆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禹庆祝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禹庆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邵东县大禾塘凯红皮革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禹庆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邵东县大禾塘凯红皮革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1民初2464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罗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