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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告林彦秀与庄河市荷花山镇同巨村万丰屯村民小组、乔恩慧、乔恩广、韩世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彦秀,庄河市荷花山镇同巨村万丰屯村民小组,乔恩慧,乔恩广,韩世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765号原告:林彦秀,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波,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艳,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林彦秀。被告:庄河市荷花山镇同巨村万丰屯村民小组。住所地:庄河市。负责人:白青山,系该屯村民组长。被告:乔恩慧,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其他身份不详。被告:乔恩广,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其他身份不详。被告:韩世林,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彦秀诉被告庄河市荷花山镇同巨村万丰屯村民小组、乔恩慧、乔恩广、韩世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彦秀撤回对被告庄河市荷花山镇同巨村万丰屯村民小组、乔恩慧、乔恩广、韩世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