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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婕与喻长根、王艳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婕,喻长根,王艳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初2480号原告:张婕,女,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张斌,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楷,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长根,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王艳桃,女,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齐富东,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婕诉被告喻长根、王艳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斌,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齐富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婕的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430000元;并以87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给付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原告对二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区××单元××、××、××号(权号分别为:281XXXX、281XXXX、281XXX)房屋以及被告王艳桃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区××楼××、××、××、××号(权号分别为:298XXXX、298XXXX、298XXXX、299XXXX)车位在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5日,二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双方就前期借款和新增借款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约定:1、2014年9月15日甲方(二被告)因资金紧张共向乙方(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截止2015年11月25日双方确认本息合计256万元,为保证该笔借款履行,二被告以位于成都市××区××单元××、××、××号房屋作抵押;2、由于甲方(二被告)欠王婷借款本息87万元,由原告向二被告新增87万元,代二被告偿还欠王婷借款。该笔借款月息为2%。二被告以其所以的位于成都市××区××楼××、××、××、××号车位作抵押。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向王婷偿还借款87万元的义务。双方于2015年11月27日办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确定原告为抵押权人。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二被告又将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原告。期满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喻长根、王艳桃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是2870000元。2015年11月25日签订的协议结算后,本金是200万,利息是56万,该利息不应计算至本金。现被告经营困难,被告现在无法承担利息,也无法偿还本金。抵押的情况属实,由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与二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适格;2、2015年11月25日《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原告、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该借款协议内容分为前期借款的本息结算和新增借款的事实。以及设定抵押权的依据。3、2014年9月15日转账凭证三份,证明双方之间前期借款的支付情况和借款的真实性。4、2015年11月27日87万元的转账记录,证明双方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新增借款87万的支付情况。5、抵押物的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利证。证明为了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双方已经就抵押无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对于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获得借款后,就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现二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喻长根、王艳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婕借款本息343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87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给付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喻长根、王艳桃以共同共有的成都市××区××单元××、××、××号房屋(权号分别为:281XXXX、281XXXX、281XXXX)向原告张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张婕有权就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或���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艳桃以其所有的成都市××区××楼××、××、××、××号(权号分别为:298XXXX、298XXXX、298XXXX、299XXXX)车位向原告张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张婕有权就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40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贵良人民陪审员  郑文武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