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马红与王良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王良均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616号原告:马红,女,1990年3月5日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务工人员,住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中村***号,身份证号×××。被告:王良均,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务工人员,身份证号×××。原告马红诉被告王良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马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吕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熊静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