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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田质、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田质,金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1685号原告:王红梅。被告:田质。被告:金瑞。原告王红梅与被告田质、金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王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27360元,合计51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田质、金瑞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8日,田质向王红梅借款24000元并向王红梅出具《借条》两份。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2%。借款后,被告未按期还款。本案审理中,根据王红梅提供的田质、金瑞的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田质、金瑞。本院告知后,王红梅仍不能提供田质、金瑞的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释明,王红梅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红梅起诉的田质、金瑞无明确的送达地址,属于无明确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刘琢玉书记员马得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