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9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986号之二申请人袁某某,女,195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万古镇西万古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高平镇东起寨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高平镇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高平镇营业所62109849600036819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61.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相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