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谢秋霞、王金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秋霞,王金娜,郭宝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谢秋霞,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证件号码110225196208080021。被执行人:王金娜,地址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郭宝瑞,地址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执行谢秋霞诉郭宝瑞、王金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吴桂荣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吴桂荣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 王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