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薛玉召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玉召,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吉林省辉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大龙湾中心林场管护员,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7月28日被辉南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玉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樊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玉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晚,被告人薛玉召酒后到许某家卖店,因岳某1等人不愿与其玩扑克而发生口角,回到家中取砍刀和斧子来到许某家卖店,用斧子将岳某1脚部砍伤,被人拉开后又持棍棒到岳某1家中,将岳某1家窗户玻璃打碎,并用棍棒殴打岳某1妻子王某、女儿岳某2。经鉴定,岳某1、王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另查明,因上述事实,2015年4月2日辉南森林公安分局给予薛玉召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薛玉召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一千元,被害人表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薛玉召认罪,无辩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薛玉召的供述和辩解,物证照片,证人许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岳某1、王某、岳某2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玉召借故生非,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玉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荣盎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