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邵国林与被执行人吴勇赓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国林,吴勇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邵国林被执行人:吴勇赓申请执行人邵国林与被执行人吴勇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382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