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柏水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柏水,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孙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3行初108号原告孙柏水,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骆孝龙、吕诗楠,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0025820087。负责人陈立根,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光荣,男,系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建航,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柏荣,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金国元,男,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柏水诉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第三人孙柏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审理须以他案审判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柏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柏水负担。审 判 长 雷红莉审 判 员 桑伟强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寿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