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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银珠、陈婷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银珠,陈婷洁,陈柏韬,陈柏雄,陈少武,陈哲,陈瑛,张志山,柴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15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银珠,女,生于1992年6月14日,住淅川县。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婷洁(曾用名陈银月),女,生于2001年6月10日,住淅川县。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柏韬(曾用名陈银光),男,生于2002年12月21日,住淅川县。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柏雄(曾用名陈银照),男,生于2002年12月21日,住淅川县。陈婷洁、陈柏韬、陈柏雄的法定代理人:柴平红,女,生于1976年2月25日,现住淅川县。系陈婷洁、陈柏韬、陈柏雄母亲。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少武,男,生于1971年6月28日,住淅川县。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哲,男,生于1964年7月13日,住淅川县。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瑛,男,生于1966年11月14日,住淅川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山,男,生于1964年1月5日,现住淅川县。原审被告:柴平红,女,生于1976年2月25日,现住淅川县。再审申请人陈银珠、陈婷洁、陈柏韬、陈柏雄、陈哲、陈瑛、陈少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83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豫13民终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陈银珠、陈婷洁、陈柏韬、陈柏雄、陈哲、陈瑛、陈少武的申请再审称:淅川县集贸市场的房子是陈哲、陈瑛、陈少武三人投资所建,陈少峰没有投资,对该房没有所有权;该房屋不属陈少峰的遗产。2、离婚调解书是陈少峰与柴平红办的,陈哲、陈瑛、陈少武不知情,该协议无权对淅川县集贸市场的房子进行处分。淅川县法院(2016)豫1326民撤1号判决撤销了离婚调解书对淅川县集贸市场的房子的约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对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诉的条件情形进行了界定,本案的第三人陈哲、陈瑛、陈少武已参加本案的诉讼,其已不符合作为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情形,因此陈哲、陈瑛、陈少武以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形成的淅川县法院(2016)豫1326民撤1号判决不能改变原审判决。综上陈银珠、陈婷洁、陈柏韬、陈柏雄、陈哲、陈瑛、陈少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银珠、陈婷洁、陈柏韬、陈柏雄、陈哲、陈瑛、陈少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