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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龙香、杨光全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龙香,杨光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龙香,女,1959年7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彝族,务农。住大关县。原审被告人杨光全,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汉族,务农。住大关县。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安龙香诉被告人杨光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云0624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龙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诉人安龙香指控被告人杨光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了安龙香的起诉。宣判后,原审自诉人安龙香提出上诉称:自己的伤就是杨光全打着的,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并追究杨光全的刑事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龙香诉原审被告人杨光全犯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相应的指控证据,原审法院没有通过开庭审判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安龙香的起诉”不当,应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并就实体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4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指令大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祖勤审判员  黄开奇审判员  朱小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荣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