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齐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994号原告:四川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小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69595264。法定代表人:肖金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斌,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齐何,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齐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林书 记 员 尹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