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927号原告:赵某,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阳谷县,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杨某,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阳谷县,现住址。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因被告杨某住址不明且拒接电话,法庭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