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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曲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曲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672号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吴桂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建国,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茂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