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8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代永忠与重庆金亿佳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永忠,重庆金亿佳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353号原告:代永忠,男,汉族,1943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金亿佳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2号1幢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L8G9Q。法定代表人:张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永忠诉被告重庆金亿佳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2017年9月28日,原告代永忠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重庆金亿佳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支款项4万元及利息。该委以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渝九劳人仲不字(2017)第276号《不予受理案件证明书》,原告不服起诉来院,请求判决被告重庆金亿佳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支款项4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部门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后,原告仍基于劳动关系向被告主张垫支款项及利息,但在原告所主张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本人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永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