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曾某、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四川省什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什邡市双盛镇。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由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由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男,四川省彭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什邡市方亭街道。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由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由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恒宇,代理检察员王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曾某租用被告人丁某拥有使用权、位于什邡市蓥华山路南段某茶楼的一房屋,并在该租用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开设赌场。被告人丁某明知被告人曾某在其承租房屋内摆设赌博机,仍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位于蓥华山路南段某茶楼的一房屋出租给被告人曾某,并到赌博机场所参赌。2016年12月15日,什邡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什邡市蓥华山路南段某茶楼的一房屋内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15台翻牌机,并将丁某挡获。什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从被告人曾某开设的赌场内查获的15台单座翻牌型游戏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曾某到什邡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被告人曾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全部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曾某、丁某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曾某、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曾某租用被告人丁某拥有使用权、位于什邡市蓥华山路南段某茶楼的一房屋,并在该租用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开设赌场。被告人丁某明知被告人曾某在其承租房屋内摆设赌博机,仍将自己拥有使用权的位于蓥华山路南段某茶楼的一房屋出租给被告人曾某,并到赌博机场所参赌。2016年12月15日,什邡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什邡市蓥华山路南段某茶楼的一房屋内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15台翻牌机,并将丁某挡获。什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从被告人曾某开设的赌场内查获的15台单座翻牌型游戏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曾某到什邡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12月15日,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翻牌机15台、记帐用作业本1本、现金7200元(其中2000元属罗尚容所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历次供述、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二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丁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笫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笫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记帐用作业本1本及赌资四千元、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共计五千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四、对扣押在案的现金二千元发还罗尚容。五、对扣押在案的翻牌机15台予以销毁。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闵汉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