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康、柯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康,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郑康,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柯勇,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郑康与被执行人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柯勇有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勇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151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韵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