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学明、顾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学明,顾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3531号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州大道。负责人:朱振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男,支行行长。被告:韩学明,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顾云芳,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学明、顾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玉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