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贞女与刘玉霞、陈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贞,刘玉霞,陈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1489号原告:张贞女,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霞,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春,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克东,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不详。原告张贞女与被告刘玉霞、陈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贞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霞、陈克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贞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按照月息3分支付2016年8月20日至今未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玉霞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刘玉霞、陈克东系夫妻关系。因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刘玉霞、陈克东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的放弃。本院认证: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玉霞、陈克东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0日被告刘玉霞向原告借款12万元,日期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因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刘玉霞偿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照月利率3分的标准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标准,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2017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鉴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共同债务,故被告陈克东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霞、陈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贞女借款12万元;二、被告刘玉霞、陈克东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标准,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2017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三、驳回原告张贞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刘玉霞、陈克东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玉霞、陈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洋人民陪审员许安平人民陪审员蒋秀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白冰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