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47岁,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唐家铺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于2010年底在鼎城区黄土店镇赶集时购买了一杆火枪用于打猎,平时将该火枪放置在其家中三楼楼顶。2017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持该火枪外出打猎时被鼎城区公安局谢家铺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收缴何某某随身携带的火枪一支、黑火药168.26克、火炮40颗、小铁珠251.32克。经鉴定,该火枪被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相关照片,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没收、收缴涉案财物移交回执,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谢家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坦白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拘役以下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把具有致伤力的火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坦白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贺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姚露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