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496胡如明与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如明,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496号之一申请人:胡如明,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王剑,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生,泰州市人,住泰州市。申请人胡如明与被申请人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如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剑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金云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剑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金云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