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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晓康、王建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王晓康,王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46847692626M。法定代表人杨全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晓康,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王家洼,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康,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北街,居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康偿还欠款177264.2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55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59元,被执行人王建康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于2017年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康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酒十路支行有存款账户:3700031001002023797,于2017年10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康在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城关营业所存款账户6228482900728680710;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