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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1198号被告人贾国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11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国宝,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西路8号2号楼2层3号。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1999年12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国宝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佰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国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国宝系吸毒人员。2017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贾国宝携榔头、螺丝刀来到其父亲贾明新位于本市未央区祥和居小区泰安园号楼3103室的住处,在使用上述工具撬门未果后,被告人贾国宝又找来撬杠将门撬开,入户盗走黑色三星牌电视机一台。被害人贾明新随即报警。后被告人贾国宝以500元价格将该电视机销赃给李西京,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黑色三星牌电视机价值4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贾明新。2017年4月1日,被告人贾国宝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尿检,被告人贾国宝吗啡测试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国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尿检报告、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及执行回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国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门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贾国宝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国宝盗窃的是其近亲属的财物,且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国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贾国宝违法所得40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冬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