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民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生虎与蔡中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生虎,蔡中林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民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生虎,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虎,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中林,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上诉人郭生虎因与被上诉人蔡中林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6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生虎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生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生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51元,减半收取3776元,由上诉人郭生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忠审 判 员 张宗鹏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