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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伟雄申请王英贤、梁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雄,王英贤,梁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雄,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龙塘村龙塘组。被执行人王英贤,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涟源市六亩塘镇树亭村光玉组*号。被执行人梁剑桥,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天办事处交通路市物资局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雄与被执行人王英贤、梁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王英贤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伟雄欠款37000元;二、被执行人王英贤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申请执行费465.87元,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伟雄与被执行人王英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清审判员  刘建雄审判员  陈新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庆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