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5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斐与被告朱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斐,朱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5750号原告:沈斐,女,汉族,1987年1月6日生,无业,住本市建邺区。被告朱翔,男,汉族,1991年3月2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439号。负责人胡京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斐诉被告朱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沈斐于2017年9月22日以其已与被告朱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已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斐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沈斐负担。审判员  徐年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