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应霞、夏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应霞,夏利萍,杨维忠,郝斌,马稳战,王治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33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应霞,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被告:夏利萍,女,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被告:杨维忠,男,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郝斌,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马稳战,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治国,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应霞、夏利萍、杨维忠、郝斌、马稳战、王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434元,减半收取4717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崔广华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