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8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卫东、徐洪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侯卫东,徐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坚,职务董事长。机构代码:08321650-0。委托代理人吴冠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侯卫东,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人民街一委一组。被执行人徐洪芹,女,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卫东、徐洪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卫东、徐洪芹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3执8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德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