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4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艳红、马香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红,马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449号之二申请人:马艳红,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马香平,女,住东明县。关于马艳红与马香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2017)鲁1728财保325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马香平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明县支行的工资(卡号:62×××93)每月2400元,共计冻结7万元。查封马艳红所有的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振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