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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杜芳与杜长春、苗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芳,杜长春,苗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293号之二原告:杜芳,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忠,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杜长春,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被告:苗莉,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芳诉被告杜长春、苗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杜芳负担。审 判 长 董 啸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云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建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