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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9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郇心铭、甄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郇心铭,甄艳丽,张宏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9323号上诉人:郇心铭,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上诉人:甄艳丽,女,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晓,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张宏伟,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郇心铭、甄艳丽因与被上诉人张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郇心铭和甄艳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晓,被上诉人张宏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增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郇心铭、甄艳丽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判令张宏伟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合同个别条款理解不当,应当依法支持郇心铭和甄艳丽的答辩理由。郇心铭与甄艳丽与张宏伟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2中已然明确租金每3个月付一次,预交房租需提前一个月。而一审法院却认为合同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对该项条款理解解释不当。二、一审法院同一个合议庭对同样的合同条款做出了不同的认定,裁量认定标准不一,明显偏袒张宏伟。一审法院同一天同一合议庭成员作出的两份判决,却对合同中的2.2条款做出了不同的认定,令人费解。三、郇心铭与甄艳丽认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张宏伟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张宏伟未经郇心铭与甄艳丽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经营,按照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郇心铭与甄艳丽有权不予退还其租房押金。四、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张宏伟理应按照约定保证屋内设备完好完成交接手续,而张宏伟并未全面履行交接义务,从而导致郇心铭与甄艳丽的大量物品设备被扣押,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张宏伟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其在期限内完全及时地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郇心铭、甄艳丽应当退还押金。张宏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郇心铭和甄艳丽退还张宏伟门头押金1万元及租房押金51000元共计6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1000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郇心铭和甄艳丽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郇心铭和甄艳丽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郇心铭与甄艳丽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宏伟作为承租人(乙方)与郇心铭作为出租人(甲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房屋位置在二七区万达广场,面积170平方米,租用期限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合同2.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5500元;2.2:租金每3个月付一次。预交房租需提前一个月,具体付款日期:前支付,以甲方收到为准。2.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100%支付滞纳金,欠交租金超过5天,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3.1:签约时,承租人须支付房屋押金,即人民币51000元整。该押金不得冲抵房租。3.2:在合同到期或解约后,甲方在乙方不拖欠任何费用和保持室内设施完好的情况下返还押金。5.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押金。合同最后一页的背面备注:门头押金:(壹万元整)¥10000;物业费:一年7元/平方米,170平方米,共计14280元;房租:3个月/76500元,押金:¥51000元,伍万壹仟元。收款人郇心铭2015年8月24日146780已减去5千押金甄艳丽。另查明,郇心铭、甄艳丽系夫妻关系。本案案涉的二七万达金街店铺系郇心铭、甄艳丽租赁使用,其租用期限截止至2016年11月30日,到期后未再续租。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租赁期限到期后,如承租人张宏伟无违约行为,出租人郇心铭、甄艳丽应当将门头押金10000元、租房押金51000元,共计61000元退还张宏伟。虽然郇心铭、甄艳丽辩称张宏伟2015年11月3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5月1日三次交房租的时间逾期共计24天,但因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2.2租金条款具体付款日期处空缺,并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仅约定预交房租需提前一个月,故郇心铭、甄艳丽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对于郇心铭、甄艳丽在答辩时称张宏伟擅自将房屋转租给蜜雪冰城总部经营,以及房屋到期后张宏伟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还被告,屋内物品未清算等意见,因郇心铭、甄艳丽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该院认为其上述抗辩意见,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张宏伟之所以主张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门头押金、租房押金的利息,是因为郇心铭、甄艳丽也是从他人处租赁本案案涉的店铺,租期至2016年11月30日。到期后二人并未续租,而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3.2条约定:在合同到期或解约后,甲方在乙方不拖欠任何费用和保持室内设施完好的情况下返还押金,因郇心铭、甄艳丽未提供有效证据张宏伟拖欠费用或对室内设施有损坏,故二人应在2016年12月1日退还张宏伟上述押金共计61000元,逾期履行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宏伟的损失,即上述押金的利息损失。上述债务发生在郇心铭、甄艳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郇心铭、甄艳丽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属于除外的情形,故上述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郇心铭、甄艳丽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张宏伟主张郇心铭、甄艳丽退还门头押金10000元、租房押金51000元,共计61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判决:郇心铭、甄艳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宏伟门头押金10000元、租房押金51000元,共计61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同一审。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到期后,承租方应将押金共计61000元支付给出租方,现合同已到期,双方未就涉案房屋的出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61000元应由出租方退还给承租人,逾期退还还应承担支付相应利息的责任。郇心铭、甄艳丽虽称在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但其并未能提交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其亦未能提交证据该逾期行为给出租方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出租方亦无证据证明在交付涉案房屋时,承租方对房屋设施进行了破坏,导致出租方向承租方退还押金的条件不成就。综上所述,郇心铭、甄艳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由上诉人郇心铭、甄艳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