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执恢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丕红与刘军民、于兴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丕红,刘军民,于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471号申请执行人叶丕红。被执行人刘军民。被执行人于兴强。叶丕红与刘军民、于兴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恢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