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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韩艳学与庞玉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学,庞玉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002号原告:韩艳学,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付国军,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玉安,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突泉县三中教师,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庞占河,男,194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突泉县六户镇。原告韩艳学与被告庞玉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韩艳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艳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艳学负担。审 判 长 于   水审 判 员 吴斯日古楞人民陪审员 郑 洪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菲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