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10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金国良与倪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良,倪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10147号原告:金国良,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倪剑杰,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金国良与被告倪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国良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