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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建峰、孙秀凤等与刘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孙秀凤,刘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918号原告:张建峰,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燕山南。原告:孙秀凤,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翔宇,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香云,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任丘市。原告张建峰、孙秀凤与被告刘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峰、孙秀凤的委托代理人张翔宇参加诉讼,被告刘香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峰、孙秀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香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多次向二原告借款,截止2017年3月23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总借款凭证,该凭证证明被告欠二原告316000元,且该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二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判如所请。被告刘香云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妻关系。被告刘香云多次向二原告借款,2017年3月23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刘香云欠张建峰316000元整(叁拾壹万陆仟元整),所欠费用由两部分组成,①欠张建峰46000元②孙秀凤27万元。如刘香云新区第一城房子出手,刘香云第一时间归还上述所欠总数叁拾壹万陆仟元整,现刘香云愿把自己的民生卡(卡号为62×××19)交由张建峰保管,刘香云还清张建峰所欠款项后,张建峰归还刘香云民生卡。刘香云(手印)。日期:2017年3月23日”。后二经原告催要,被告刘香云至今未偿还二原告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香云向二原告借款,尚欠316000元的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应予支持。被告刘香云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权��,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刘香云应给付原告张建峰、孙秀凤借款31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峰、孙秀凤借款3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0元、保全费2100元,由被告刘香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静思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丛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