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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工厂,王彩霞,丁金成,王培琏,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90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工厂,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彩霞,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金成,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培琏,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工厂、王彩霞、丁金成、王培琏、王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工厂、王彩霞、丁金成、王培琏、王志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