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婧靓、谭芝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婧靓,谭芝春,谭丁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婧靓,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洞口县。被执行人:谭芝春,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洞口县。被执行人:谭丁科,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洞口县。担保人:肖雄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平栋村茶冲组。本院在执行唐婧靓与谭芝春、谭丁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肖雄军提供履行担保,因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肖雄军名下号牌为湘E×××××的小车1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恢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煊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