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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陈学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陈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陈学利,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告陈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给付义务(即缴纳150元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2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