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陈学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陈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陈学利,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告陈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给付义务(即缴纳150元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2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