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6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娥仙与于卫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娥仙,于卫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089号原告:黄娥仙,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被告:于卫华,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原告黄娥仙与被告于卫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黄娥仙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娥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黄娥仙负担。审判员  乔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冰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