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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云南天鹅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云南天鹅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执行人:云南天鹅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19XXXX-X。住所:昆明市广福路湖畔之梦小区**幢。法定代表人:柴金燕。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南天鹅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天鹅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现暂无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且申请人段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