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徐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徐宗强,崔美霞,王冠伟,毛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7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牟黎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宗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崔美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冠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毛维波,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毛维波、徐宗强、王冠伟、崔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7)胶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30377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8年7月29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案号为(2008)胶执字第23号,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07)胶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仙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