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赖文经、黄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文经,黄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文经,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黄丽香,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赖文经与被执行人黄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赣0726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案执行标的521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丽香一人多案,财产尚在依法处置中,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