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关于常德市海琳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海琳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曾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020号原告:常德市海琳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赵家碈社区常德大道(钢材大市场9栋113号)。法定代表人:钟高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绘文,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明,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海琳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海琳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海琳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常德市海琳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源源代理审判员 李章霞人民陪审员 陈学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嘉